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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立法不确定 专家呼吁完善税制减少弹性

河源楼市TV  2014-01-12 09:15

[摘要] 因为央视、众多房企、“大炮”任志强、万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的先后卷入,围绕土地增值税“欠税”、“清算”问题展开的“舆论大战”近来持续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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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央视、众多房企、“大炮”任志强、万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的先后卷入,围绕土地增值税“欠税”、“清算”问题展开的“舆论大战”近来持续引发社会关注。10日,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舆论大战”爆发的根源在于土地增值税立法上缺乏确定性,在执行中存在过大弹性,以致留下税收规划空间,因此,现在是重新检讨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了。

呼吁完善税制减少弹性

“这次的争端,各方都有自己的理由。我认为,争端的症结在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弹性过大。只有完善税制,减少弹性,才能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职能作用。”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直言。

杨卫华认为,从目前土地增值税“应清算”和“可清算”的政策看,表面看是清楚的,但其实执行中有不小的弹性。

一是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政策看,只有“应清算”才是现实中的必须清算,而对于“应清算”的条件,企业存在一定的可控性,比如,在触发清算“完成销售”这个条件上,企业就可以有一定的余地,没有完成销售就可以不清算。

二是从土地增值税政策中有关“可清算”的规定看,弹性就更大。既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总项目和分项目的区别,还有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的认定等。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为例,是指分项目或栋,还是整个项目?某几栋、某部分项目可能满了三年,但总项目没有满,如何认定?还有就是“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提法,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存在“可要求”和可不要求清算的问题。“这种政策空间并不利于法的执行。”杨卫华说。

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则提到,目前土地增值税课征的低效率和课征对象的法律与技术复杂性有关。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法律关系的物权法目前也不成熟,更涉及确权、估值等程序与技术难题。土地增值税操作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审核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情况,这些加剧了税收行政成本、遵从成本与执法风险,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双方都望而却步。”杨小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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